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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排放生活汙水|生活汙水|船舶|環保部_新浪新聞

发布时间:2025-07-05 08:08:43   来源:重庆永川永川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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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環保部: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不得排放生活汙水

資料圖:漁船出海。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中新網2月6日電 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近日,環境保護部批準並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GB 3552-2018)(以下簡稱《控製標準》)。環境保護部水環境管理司負責人指出,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汙水的規定。

  該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初期製定的《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是我國第一個規範船舶排汙行為的國家級排放標準,自發布實施以來,在防治船舶汙染、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以及相關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GB 3552-83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與今後防治船舶汙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汙染物控製範圍偏小。GB 3552-83規定了含油汙水、生活汙水、船舶垃圾三類水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於GB 3552-83中缺少對含有毒液體物質汙水的排放控製要求,使之無法適應散裝化學品運量的持續增長、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顯著增加且在不斷變化的形勢。

  二是排放控製要求偏低。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加入《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MARPOL),在此期間,該公約已進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汙染物排放控製方麵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現行MARPOL附則IV對船舶生活汙水的排放限值已嚴於GB 3552-83,對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汙水的控製要求也不同於GB 3552-83。同時,國內船舶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和農業部製定的船舶法定檢驗規範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經滯後於國內、國際船舶汙染防治工作的實際,並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製要求寬於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

  三是控製體係不夠精細。GB 3552-83按內河和沿海兩類水域,分別規定了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由於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齡長短等因素都對汙染物排放控製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而GB 3552-83的排放控製要求未能體現這些差異。

  該負責人指出,《控製標準》屬性較為獨特,是我國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動汙染源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適用於各種船舶,幾乎涵蓋除軍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種規模和船齡的客船、漁船、油船、化學品船、集裝箱船、散貨船和特種船舶等,船舶結構、用途各異,航行水域橫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遠海,既有國內船舶,也有外國籍船舶。因此在標準製定工作中,既要對標國際,又要符合我國的發展階段特征。具體來講,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遵守MARPOL公約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按國際規則和通行做法行事。

  二是針對國內水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慮水上移動汙染源運營和監管方式的特點,合理設置技術內容。

  三是在設置汙染物項目和排放控製要求方麵,堅持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效益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充分考慮汙染防治需要、船舶製造技術和船載汙水淨化技術研發儲備情況、達標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顧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是分類施策,先易後難,設置合理、可行的達標技術策略,在汙物處理方式方麵實行“岸上接收為主,船上處理為輔”,在排放限值設置方麵實行“大船嚴於小船,商船嚴於漁船”,在保護水域要求方麵實行“內河嚴於外海,近海嚴於遠海”。

  該負責人介紹了《控製標準》的適用範圍:一是從管控的船舶水汙染物來源和種類來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汙水、生活汙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汙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汙水和含貨油殘餘物的油汙水;船舶生活汙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汙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汙水。

  二是從水域範圍和船舶類別來看,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汙染物的監督管理。船舶類型涵蓋了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台,不包括軍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

  三是從作用定位來看,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汙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於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汙、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

  新標準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該負責人介紹,新標準在名稱、汙染物範圍、汙染控製項目和限值、分類管控要求等方麵進行了修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一是標準名稱由《船舶汙染物排放標準》改為《船舶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汙水的排放控製要求;三是完善了適用水域和船舶的劃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汙水排放控製方麵,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餘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五是收嚴了含油汙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汙水中BOD5、懸浮物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六是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製要求;七是明確了機器處所油汙水和生活汙水的規範監測方法。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汙水,並記錄控製措施的規定。

  新標準如何實施與監督? 該負責人表示,排放標準是依法製定、強製實施的排汙行為規範,明確了排汙者應承擔的治汙責任。因此,船舶的擁有者、運營者是實施新標準的責任主體。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新標準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和國家漁業主管部門分別對各類船舶排放水汙染物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新標準的排放控製要求在國際上處於什麽水平?該負責人指出,對於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標準規定的油汙水、生活汙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與MARPOL公約規定一致,但對於400總噸以下船舶的機器處所油汙水,新標準規定了比MARPOL公約更為嚴格的排放控製要求,不能達到15ppm排放限值時,要求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對於航行於內河的船舶,各國的要求不盡相同,美國對內河通航水域和沿海的要求一致,加拿大、歐盟和俄羅斯則在內河水域采取了更為嚴格的含油汙水排放控製要求。新標準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汙水在內河水域禁止排放,這一要求高於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新標準內河水域船舶生活汙水汙染物控製指標數量多於歐美發達國家,並率先提出了氮磷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而且汙染物排放限值較其他國家更為嚴格。因此,在總體上,新標準與國際公約接軌,其嚴格程度在國際上屬於先進水平。

  新標準的可行性如何? 該負責人表示,新標準采用了循序漸進、自主靈活的排汙控製技術策略,預留了較為充足的實施準備時間,為相關方麵進行技術改造、新技術研發提供了有利條件。我部已發布《船舶水汙染防治技術政策》,明確了達標技術路線和新技術研發方向。因此,新標準的排放控製要求是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環境保護要求相適應的。

責任編輯:張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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